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乡**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于2016年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8年1月育有一子。2020年4月,何某某因与廖某某有感情问题独自带儿子回到其位于安顺市**区**镇**村**号的家中。同年4月30日廖某某为修补感情到何某某家中找其并住下。同年5月3日19时许,廖某某、何某某及何某某的母亲姚某某在家中客厅闲坐时,廖某某与何某某再次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廖某某随即从何某某家中厨房内拿出菜刀,将何某某按倒并砍伤其颈部、手部等部位,被害人姚某某见状便上前劝阻,廖某某又将姚某某的手部砍伤,何某某趁机往外逃跑并呼救,廖某某继续持刀追打何某某,后被村民制止。后经鉴定,何某某、姚某某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同年5月3日19时36分,公安机关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安顺市**区**镇**村将被村民控制的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病历材料等;2.证人证言:廖某某、杨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安开)公(司)伤鉴(法)字[2020]21号鉴定文书、(安开)公(司)伤鉴(法)字[2020]56号鉴定文书、(安)公(司)鉴(法物)字[2020]370号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婕
检察官助理 郭雨婷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西某某康复中心接受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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