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67********,汉族,初中,群众,现在卖衣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路**号**房,住广东省南雄市**路**号**房,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5日19时55分,被告人廖某某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雄市雄中路水南桥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检查,后被带到医院抽血待检。2020年12月31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廖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7.46mg/100ml,达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官 莫建申
检察官助理 邓芳芳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南雄市**路**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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