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3时0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桂M****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河池市宜州区公园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宜州区公园东路广播电视局路段门口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由韦某某驾驶的宜州06290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某某拨打120、122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宜州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兰巧燕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788****。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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