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乡**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9时30分,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湘******号轻型货车,沿S346线由南向北行驶,行经至宜章县**镇**村路段(126KM+700M)时,因车速较快,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甩尾到对面车道,并与湘******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高某乙死亡,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高某乙户籍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收条、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正宏司法鉴定所、郴州市恒详司法鉴定所、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对案发现场的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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