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德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德龙、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吸毒人员赵某某找被告人黄某某帮忙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黄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廖德龙购买。廖德龙在本市东湖区瑞颐大酒店门口以每瓶25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出售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二十瓶。而后,黄某某每瓶加价人民币30至50元,在本市红谷滩新区赣东游泳俱乐部将上述二十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出售给赵某某。
2019年10月的一天,赵某某又找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帮忙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黄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廖德龙购买。廖德龙在本市东湖区瑞颐大酒店门口以每瓶2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某出售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十瓶。而后,黄某某每瓶加价人民币30至50元,在本市红谷滩新区赣东游泳俱乐部将上述十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出售给赵某某。
同年12月10日,赵某某一次性支付上述两笔购毒款人民币10000元给黄某某。收到毒资款后,黄某某并未支付给廖德龙,毒资款被其挥霍。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廖德龙在本市红谷滩新区海航白金会小区门口附近向赵某某出售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二十瓶,赵某某于同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4000元给廖德龙,次日又转给廖德龙毒资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廖德龙在本市红谷滩新区海航白金会小区门口附近向赵某某出售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三十瓶,赵某某于同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1200元给廖德龙,同月10日又转给廖德龙毒资人民币3000元,另外赊欠毒资人民币3000元。
同月20日,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廖德龙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廖德龙在本市东湖区瑞颐大酒店门口将二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与赵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二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被扣押,并检出可待因成分。
同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廖德龙、黄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尿样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德龙、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德龙、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德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五次向他人出售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德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二次为他人代购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克刚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8区3号,被告人廖德龙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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