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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彬吉、曾某抢劫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廖彬吉,曾用名廖和彬,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29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29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彬吉、曾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17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宇路四艺酒店1920号房间内与卖淫女刘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后,刘某某以下楼进行身份证登记为由离开,并向被告人曾某提供张某某相关信息。被告人曾某得到信息后,经与被告人廖彬吉、姜某某(另案处理)、“胖胖”(在逃)商议后,曾某、廖彬吉共同前往该酒店,姜某某、“胖胖”开车在酒店楼下等候。被告人曾某、廖彬吉进入该酒店房间后,对被害人张某某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方式抢走张某某支付宝内人民币750 元钱,后下楼与楼下等候的姜某某、“胖胖”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彬吉、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五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二张、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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