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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治安、邹跃龙等诈骗、招摇撞骗等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864号

被告人康治安(绰号“小伍”),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村**组**号,住娄底市娄某某**市场**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邹跃龙(绰号“龙哥”),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临时寄押于浙江省慈溪市看守所,7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熊通虎(绰号“虎伢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定坤,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11月4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1月15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正三(绰号“三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1月15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1月13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娄底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住娄底市娄某某**栋**单元**楼左。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龙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号,住娄底市娄某某**市场**栋**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28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治安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高某某、胡正三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23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康治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被告人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高某某、胡正三以及聂某某、肖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采取增加货车水箱、底板、更换车牌、重复过磅等方式虚构运输至被害单位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甲公司)废钢压块重量,隐瞒真实重量,多次骗取湖南*甲公司废钢压块。经统计,康治安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114316.8元,邹跃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77266.4元,熊通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80102.1元,胡定坤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77266.4元,高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7756元,胡正三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45966元。具体事实如下:

娄底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又称**公司、以下简称娄底**公司)、**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马鞍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甲公司)、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乙公司)、太康县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康**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统称为供货商)与湖南*甲公司签订了废钢供货框架合同,由湖南*甲公司约定供货总量、月度供货数量、交货期、价格等,供货商自行组织物流将废钢压块送至湖南**公司厂区。进厂后,湖南*甲公司的收货流程是,供货商报告废钢压块的品种和运输车号,湖南*甲公司采购部申报请检,采购部在请检系统中创建请检信息,进入称量系统,开具相应的请检单给供货商,供货商凭请检单将运输的废钢压块进厂过磅,湖南*甲公司以过磅单和验收的结果与供货商进行结算,支付废钢压块货款给供货商。

被告人康治安先后购买了湘******、湘******、渝******、渝******、渝******(上述车辆均系分期付款购买,车辆所有权人均为销售公司)五台半挂式货车,并招募了被告人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高某某、胡正三及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司机,康治安通过货运帮APP查找到需要将废钢运输至湖南*甲公司的供货商,安排高某某、胡定坤等人驾驶货车帮这些供货商从广东、长沙等地将废钢压块运输至娄底城区,收取运费。在运回娄底城区后,康治安组织邹跃龙、熊通虎、陈某甲、胡定坤、高某某、胡正三等人在娄底监狱附近马路边、租赁于娄某某**镇**村S209线颜某某的仓库内将运回的废钢压块偷卸掉一部分,放在仓库内,然后再将运输的废钢压块送至湖南*甲公司。为了弥补已经被偷卸掉的废钢压块的重量,康治安将渝******、渝******、渝******三台货车下方增制订做了两个特制的水箱,装满水后车辆增加2.06吨的重量,且在水箱上安装了特别的开关,确保其他人员打开水箱开关后,水箱内的水流不出来,以此达到增加重量的目的。其中渝******货车下方还加制了一块重约2吨的底板增加重量。然后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胡正三、陈某甲分成两组,人员不固定,随机分配,一组驾驶有特制水箱、加制底板的货车(渝******、渝******、渝******)帮供货商运输已被偷卸掉一部分的废钢压块,一组驾驶正常车重的货车(湘******、湘******)。进入湖南*甲公司后,由加满水箱、底板的货车先去过磅,测出毛重(即连车带货的重量),然后与正常车重的货车相互换掉车牌,加装水箱、底板的货车顶替正常车重的货车再过一次磅。卸货后,同样正常车重的货车通过更换车牌的方式顶替加装水箱、底板的货车过磅测出皮重(即货车本身的重量),以此方式来达到增加净重也即货物废钢压块重量的目的,掩盖康治安等人提前偷卸掉货物的事实,骗取湖南*甲公司货物废钢压块。以上过程简称为“重车过磅、轻车回皮”。

被告人康治安组织招募被告人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高某某、胡正三等人为司机,统一安排食宿,分工合作,共同以上述虚增货车重量、重车过磅、轻车回皮的方式骗取湖南*甲公司货物废钢压块。其中康治安负责组织司机、联系物流、订做货车水箱、钢板,高某某负责驾驶货车将废钢压块从外地运回娄底城区,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胡正三等人不固定人员,随机实施帮助偷卸废钢压块,驾驶货车运输废钢压块到湖南*甲公司实施重车过磅、轻车回皮的诈骗行为。2019年4月24日,康治安、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胡正三、陈某甲在娄某某**镇**村康治安租赁的仓库内,由陈某甲驾驶悬挂渝******货车(实为渝******、空车)在外等待,熊通虎将悬挂湘******货车(实为渝******)装有从广东帮太康县**公司拖运回的废钢压块开到仓库内。胡定坤在货车上挂行吊钩,熊通虎、胡正三解行吊钩,邹跃龙开行吊,将货车上的废钢压块偷卸下5.1吨。然后陈某甲驾驶悬挂渝******的货车进仓库内,仍由上述人员操作,将被偷卸下的废钢压块装入陈某甲驾驶的货车上。康治安安排熊通虎、陈某甲等人第二天驾驶货车将上述两车废钢压块送到湖南*甲公司。2019年4月25日,熊通虎、胡正三驾驶悬挂湘******货车(实为渝******),陈某甲驾驶悬挂渝******货车(实为渝******)进入湖南*甲公司,在采取重车过磅、轻车回皮的诈骗手段过磅后,被湖南*甲公司保卫部工作人员发现,陈某甲被当场抓获。经复磅,案发当天陈某甲、熊通虎、胡正三等人虚增废钢压块重量为21.28吨,经鉴定为50646元。2019年5月8日,陈某甲带公安机关在康治安租赁的仓库内起获扣押了其余被偷卸下来还未销赃的21块废钢压块,经称量为19.06吨,经鉴定为45362元。经查明,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4月22日,康治安等人将从广东省等外地拖运回娄底城区的废钢压块,以上述方式进行偷卸,再通过被告人王文以及肖某乙、邱某某分别联系挂靠娄底市**公司7车、葛洲坝**公司15车、马鞍山*乙公司4车、湖南*乙公司2车、太康县**公司3车,上述计31车,通过挂靠这些公司再销售给湖南*甲公司。上述31车废钢压块共计1150.71吨,与上述4月25日扣押的21.28吨,5月8日扣押的19.06吨,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114316.8元。经统计康治安、龙某乙等人银行流水,康治安非法获利2544639元。邹跃龙自2019年2月14日参与,4月1日进入湖南*甲公司实施诈骗,参与诈骗5车废钢压块,诈骗金额577266.4元。熊通虎自2019年3月3日参与,3月26日进入湖南*甲公司实施诈骗,参与诈骗7车废钢压块,诈骗共计780102.1元。胡定坤自2019年2月22日参与,4月1日进入湖南*甲公司实施诈骗,参与诈骗5车废钢压块,诈骗金额共计577266.4元。胡正三自2019年4月10日参与,4月11日进入湖南*甲公司诈骗,参与诈骗3车废钢压块,诈骗金额共计345966元。高某某2019年2月25日至3月25日参与,参与了2月25日、2月28日、3月3日、3月25日的偷卸废钢压块,共计偷卸10.8吨,诈骗金额为27756元。

2019年8月6日,公安机关扣押赃款272137元,应当予以追缴。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文明知被告人康治安偷卸从外地拖运回的货物废钢压块,并在湖南*甲公司采取重车过磅、轻车回皮的方式骗取涟钢货物,仍帮助康治安联系挂靠相关公司,帮助康治安将上述诈骗的货物予以销售。王文以渝******、闽******、渝******、湘******、渝******车牌介绍挂靠葛洲坝**有限公司4车、湖南*乙公司2车,通过上述公司将康治安诈骗的货物废钢压块销售给湖南*甲公司。上述挂靠的6车废钢压块共计222.63吨,掩饰、隐瞒金额共计572159.1元。王文按照60元/吨的信息费非法获利13357.8元。

三、窝藏罪

被告人龙某甲明知其丈夫康治安系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在康治安被公安机关抓捕期间,仍通过微信频繁、大额转账给康治安,共计转账138笔数额178610元,帮助康治安逃匿。

四、招摇撞骗罪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康治安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到安化县城去盗窃东西。9月10日凌晨4时许,二人驾车在G536国道安化县**区**社区**片区路段的马路旁,发现被害人林某某驾驶贵******红色小车停在该处多时。康治安冒充公安机关派出所民警,以怀疑林某某吸食毒品、检查车辆为由,拿走林某某华为nova5pro手机一台、林某某身份证一张,后康治安、黄某某以带林某某到派出所谈话为名,趁机驾车逃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00元。

2019年7月11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余姚市**塑料厂内将被告人邹跃龙抓获;7月26日,被告人胡正三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投案;8月1日,被告人熊通虎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投案;9月20日,民警在娄某某**市场**房**楼将被告人康治安抓获,并从康治安处提取扣押了被害人林某某的华为手机和身份证;9月24日,被告人王文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投案;10月11日,被告人龙某甲主动到娄底市钢城分局投案;10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投案;10月28日,被告人胡定坤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笔记本、银行流水、涟钢ERP系统过磅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视频截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到案经过、结算情况统计、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刘某某、邱某某、倪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温某某、肖某乙、许某某、樊某某、胡某丙、胡某丁、谢某某、颜某某、周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康治安、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高某某、胡正三、王文、龙某甲及共同作案人陈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称量、提取、辨认、指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治安、熊通虎、胡正三、高某某、王文、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康治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被告人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高某某、胡正三等人共同以偷卸货物,虚构货物重量、隐瞒真实重量的方式,并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骗取涟钢货物,其中,康治安、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胡正三骗取数额巨大,高某某骗取数额较大;康治安还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妨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被告人王文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帮助代为销售,代为销售金额为572159.1元,情节严重;王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龙某甲对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逃匿,情节严重,康治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高某某、胡正三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王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康治安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高某某、胡正三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王文的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龙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集团中,康治安、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高某某、胡正三均系主犯;在共同招摇撞骗犯罪中,康治安系主犯;王文此罪还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在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康治安、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高某某、胡正三、王文、龙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康治安、熊通虎、高某某、胡正三、王文、龙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分别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康治安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建议对熊通虎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胡正三以诈骗罪判处四年以上至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高某某以诈骗罪判处一年以上至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王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对龙某甲以窝藏罪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霖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康治安、邹跃龙、熊通虎、胡定坤、王文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正三、高某某、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77378****、1368734****、186738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十二册、光碟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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