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永春县人,家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康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1********,汉族,初中肄业,福建省永春县人,家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康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永春县人,家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南伞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三人相互邀约后,在蔡某某(另处)的带领下,从福建厦门经昆明到达清水河口岸,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中缅边境清水河口岸附近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同年4月20日8时47分许,三名被告人从中缅边界**界桩附**号界桩西南侧便道步行偷越国境入境时,被视频巡查的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发现后查获,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住宿记录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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