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住**市**县**村,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40分,被告人康某某驾驶京F*****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永清县里澜城镇南二堡村“金海岸洗浴”门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康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4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薄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斌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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