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康某某.老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国外,住老挝国丰沙里省约乌县**组**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老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5月17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0日15时许,普洱市江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江城县整董镇曼滩村三国庄园8号路K13+900M处公开查缉,被告人康某某·老某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途经查缉点时,民警当场从其身上背着的一个黑白相间挎包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166.10克,平均含量16.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毒品等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国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笔录、提取毒品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老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速萍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老某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166.10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江城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