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北流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庞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庞某甲驾驶一辆桂KB****号小型面包车,沿北流市新圩镇至垭垌线由新圩镇政府往新圩镇旺山村方向行驶,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玉林E****号电动自行车,沿该线由新圩镇旺山村往新圩镇政府方向行驶,双方行至该线1KM+800M路段时,由于庞某甲驾车会车时没有靠道路中间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庞某甲逃离现场。经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庞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庞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庞某乙、庞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庞某甲的供述;4、鉴定结论:检验鉴定书、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猛

检察官助理:关梅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甲住北流市**路**号,电话号码:1857758****。

2.案卷材料一册、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