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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6号

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80********,汉族,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沧州市高新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27日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沧州市高新区**村赵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与一同喝酒的白某某发生争吵,被朋友劝离后,庞某某回到家中拿菜刀和锤子返回现场,持菜刀将白某某头部砍伤。经司法鉴定,白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的菜刀;2.证人薛某某、赵某甲、任某某、关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法医鉴定意见书;7.监控视频;8.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坤

2019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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