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乡**村*社,现住黄岛区**村,个体。2009年2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12月7日因犯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1月2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边防派出所接报警称在青岛市黄岛区**村村南侧一红房子内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接警后民警带领协警出警。在现场调查时,被告人庞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将民警手中的登记本打掉。在民警制止过程中,庞某某激烈反抗,并持暖瓶打砸民警,致民警均受伤,被告人庞某某亦被烫伤。经鉴定,民警之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件、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姚某某、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兆津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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