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宝来”牌小型轿车,沿沧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沧县**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冀J*****号“海马”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庞某某、张某某及乘车人代某某、许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庞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1.35mg/100ml。
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代某某、许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
5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宝盈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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