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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被告人庞某某,女 ,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2月6日

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饮酒后驾驶红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牌照为黑E****7),沿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辰小区2-3号楼西侧道路处时,与停放在经二街东侧路边的被害人白某某驾驶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汽车相撞(牌照为黑E****6),造成车辆受损,站在该车旁的被害人楚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白某某报警,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执勤民警在现场将庞某某查获。民警对庞某某、白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202.6mg/100ml、0mg/100ml。随后庞某某、白某某又被带至大庆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认定:庞某某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某、楚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庞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6mg/100mL,白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庞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庞某某已赔偿白某某、楚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证据清单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门诊票据、门诊病志、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情况说明等;

2. 证人马某某证言;

3. 被害人白某某、楚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庞某某供述和辩解;

5.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笔录、勘验照片;

7. 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

量刑情节

从轻

情节

法定

自首;认罪认罚。 

酌定

被告人庞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从重

法定

酌定

被告人庞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

有犯罪前科前科

量刑建议

拘役

三个月

罚金

9,000元

附项

1. 被告人庞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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