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庞某,绰号“庞二娃”,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隆某市人,无业,住四川省隆某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隆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隆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该案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7日两次退回隆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庞某聘请代某某(绰号“小代”,另案处理),由代某某驾驶庞某某(庞某父亲)所有的川K*****号轿车从隆某经高速前往成都,被告人庞某在成都驷马桥附近一小区内向一绰号为“万姐”的女子处以11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一包,并用“氨酚右敏口服溶液”黄色药盒装好后放入随身挎包。当日23时许,二人驾车从成都经高速返回隆某。次日凌晨2时许,送代某某回到隆某镇一中附近的家中后,被告人庞某独自驾车返回其位于隆某市**街**号的住宅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并从其挎包内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经称量,该疑似毒品冰毒净重49.4克。
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庞某处搜出的疑似毒品冰毒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0.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从成都运输毒品冰毒49.4克回隆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劲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现羁押于隆某市看守所;
2.起诉书1式8份;
3.全案卷宗3册、视听资料10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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