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赤壁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无业,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应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赤壁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开发了“**棋牌”手机APP,内含“赤壁**”的麻将游戏和“赤壁**”的扑克游戏。2018上半年,该APP上线提供下载,应某某对外宣传、推广该APP。
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应某某的朋友卢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组建名为“聚会**”、“**牛”的微信群,利用“**棋牌”手机APP开设虚拟房间,组织群内人员进行扑克牌“**”、麻将“**”等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经统计,自2018年9月3日至12 月5日,卢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在微信群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16万余元。其间,应某某参与了上述微信群中的赌博活动,并为卢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在“**棋牌”手机APP中先后充值1万余元,帮助他们开设虚拟房间进行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棋牌”APP中的战绩榜截图、应某某与任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的微信交易流水及统计单、指认笔录、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毅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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