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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古城村委庄某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8年10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庄某甲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任何经营兽药产品资质的情况下, 在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薛寨村赵某某租赁的民房内,使用在百汇中草园市场、八堡市场内购买生产假兽药的原料、兽药外包装等物生产、加工假兽药并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各地。经鉴定,本案通过物流公司代收货款金额为人民币5255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河南省畜牧局出具的证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非法生产、销售假兽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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