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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庄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11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被告人庄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于2020年9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结伙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房等地为经营点,购进明知是假冒奥利弗“OLIVER PEOPLES”、“日本精工”等注册商标的眼镜,并通过自营的“**名品 优质眼镜”、“**眼镜”淘宝店对外销售牟利。经统计,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通过以上两家淘宝店实际销售假冒奥利弗、日本精工眼镜的金额为人民币100633.49元。

  2020年6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在**房抓获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并现场缴获奥利弗、日本精工成品眼镜共计108副。经权利人鉴别,以上眼镜均为侵犯奥利弗、日本精工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眼镜。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核算,扣押的108副假冒眼镜的价值人民币336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奥利弗、日本精工成品眼镜108副,电脑显示器一块、电脑主机二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权利人鉴定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淘宝店销售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云

检察官助理:张胜惠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庄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保证人庄某丙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假冒奥利弗、日本精工成品眼镜108副,电脑显示器一块、电脑主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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