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2012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1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平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镇**街“**店”,用手将该店卷拉门强行破坏后,将店内收银台内108元盗走。 

2019年12月9日凌晨6时许,平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路“**”店,从窗户进入该店盗取人民币2元某某OPPO A37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50元。

2019年8月份,平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楼,趁人休息不备,将被害人的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平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