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1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常某甲因倒酒问题与同村李某某发生纠纷,李某某回家后,常某甲至李某某家,先用水泥块将李某某家停在大门外的银色东风雪铁龙轿车(豫******)后挡风玻璃砸烂,将后备箱砸变形。后砸开李某某家大门,进到院内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将李某某手机摔坏。所损坏东风雪铁龙轿车后挡风玻璃、后备箱及vivoY85A手机一部、被损坏铁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常某乙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少鹏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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