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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常某甲,曾用名常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居委会**,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2****的黑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廊坊市广阳区**路**交口附近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常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20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张莹玥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3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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