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常某某等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村**组**号,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楼村**楼**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微信从上线处购进“减肥胶囊”对外销售牟利,现已查明销售给下线陈某某销售数额1000余元;

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将从蔡某某处购进的“减肥胶囊”继续销售给下线张某某等人牟利。

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减肥胶囊”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2019年7月9日到东平县东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销售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武德昌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