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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住连山区**镇**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时13分许,常某某驾驶辽P****2号比亚迪轿车沿锦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光家居附近人行横道处时,与由北向南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14日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常某某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达,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敏

检察官助理:王春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常新旺,男性,1996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60912613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住连山区寺儿堡镇寺前屯28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新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时13分许,常新旺驾驶辽PAT472号比亚迪轿车沿锦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光家居附近人行横道处时,与由北向南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琦发生碰撞,造成李琦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14日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新旺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常新旺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新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新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新旺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达,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常新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敏

检察官助理:王春辰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新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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