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公诉刑诉〔2014〕33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76********,初中文化程度,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街**号**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殿村附近时,因操作不当将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行人薛某某撞倒致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22日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灞桥大队认定,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等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5、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丁旖
2014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抓获经过》贰份,共计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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