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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徐某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8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京AE****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徐某区徐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蓄电池厂门前路段时,与前方顺行驾驶自行车左转弯由北向南过公路的何某某发生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何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常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16日,已赔偿人民币262000元并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已刑事和解,被告人常某某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树民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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