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席某某通过游戏微信群添加被害人郭晶****,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信任后,以能帮忙购买山煤国际内部股票为由,先后以手续费、资料费等为由,骗得被害人郭某某共计人民币200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到案、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0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宪
检察官助理陈奕雄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恒大华府12号3单元603室。电话1990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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