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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88********,蒙古族,中专,非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嘎查,锡林郭勒盟镶黄旗白音塔拉镇**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9月0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公安网查询被告人布某某于2012年0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锡盟镶黄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布某某酒后驾驶蒙H*****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案发前被告人持有C1驾驶证),沿杭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号岗路口时,被执勤交管民警现场查获,交管民警对布和吉亚现场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5.0mg/100ml,后交管大队民警将布某某口头传唤至锡林浩特市交管大队,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9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法院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914号

5、勘验、检查等笔录:行政处罚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牟卫利

           书记员:敖日格乐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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