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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公诉刑诉〔2018〕373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和某某**镇**村**组**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4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 月14 日22 时10 分许,被告人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新M*****号小型普通轿车在和某某康泰小区内道路上由北向南行驶到康泰小区大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巡警告知和某某交警大队民警,民警将被告人巴某某带至和某某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经鉴定被告人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2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巴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悔过认罪态度较好,且在醉酒驾驶后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依力巴图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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