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3198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籍贯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贡嘎县,现住西藏空港新区**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5月7日分别被拉萨市公安局、曲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以曲水县公安局的名义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拉加东主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3时42分许,被告人巴某某饮酒后驾驶藏A****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101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沃拉检查站时,被空港交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第一次为419mg/100ml,第二次为306mg/100ml,被告人巴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西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巴某某血样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80.37mg/100ml,证实被告人巴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检验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抓获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能证实被告人巴某某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记录;案发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其驾驶的藏A****W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达某某;被告人巴某某的饮酒场所之一为拉萨市空港新区**KTV;2019年11月28日3时42分许,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空港大队在沃拉检查站将被告人巴某某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2月10日对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证实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其与被告人巴某某在证人家中一同喝酒后,被告人巴某某独自一人驾车离开的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11月28日3时42分许,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空港交警查获;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取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其在11月27日三次饮酒,第一次:饮酒场所为空港新区**镇**村**组的一家茶馆,饮酒种类为听装百威啤酒;第二次:饮酒场所为空港新区**镇**村的证人普某某的家,饮酒种类为瓶装拉萨啤酒;第三次:饮酒场所为拉萨市空港新区**KTV,饮酒种类为瓶装百威纯生的事实。
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巴某某血液样本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其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80.37mg/100ml。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巴某某指认,其饮酒场所为拉萨市空港新区**KTV,饮酒种类为瓶装百威纯生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80.37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之规定,对其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根据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尼玛卓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住拉萨市空港新区**镇**村**组,由山南市贡嘎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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