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2********,回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非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召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巴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R****C的二轮摩托车,沿云阳镇三五五库道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云阳镇三五五库门口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充分,其含量为12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行丽
检察官助理:佟亚飞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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