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住**镇**庙**村**号。曾因敲诈勒索于2012年8月2日被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4月2日被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00时38分许,被告人巫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91mg/100ml)驾驶粤S2****号牌小汽车准备从**镇走高速公路去**市,途经**镇广深高速入口引道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准备上高速公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巫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694****,保证金3000元,暂存长安交警大队账户。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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