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彝族,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9********,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街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10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左右,被告人左某某到元谋县一家商店内购买一支用射钉器改装的枪支,拿回家后用于驱赶旧宅内的动物,使用后存放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左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查获被告人左某某的经过;4.鉴定意见,证实左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5.证人证言,证实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6.被告人左某某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左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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