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左某某,外号“佐罗”,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栋**单元**室,2013年11月8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2016年4月1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上21时许,万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左某某购买1800元的冰毒和麻古,左某某发微信收款码给万某某,万某某用另一个微信扫码支付了1800元毒资。随后左某某联系一个叫“涛涛”要其送1800元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冰毒和(俗称“麻古”)二小袋(每袋2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到南昌市**路沃尔玛门口。左某某拿到毒品后,在去找万某某的路上将其中的一袋毒品倒出一点冰毒到餐巾纸上供自己吸食,然后将剩余毒品送到了南昌市西湖区**公寓的侧门口交给万某某。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左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从南昌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换押至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在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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