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凤台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获,2019年10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民警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害人焦某某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并争执,后左某某用拳向焦某某面部殴打,致焦某某面部多处受伤。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被他人殴打致右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以及其左侧眉弓一处已愈合创口长1.0cm,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焦某某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因琐事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蕙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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