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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76********,汉族,高中毕业,**电厂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54号院6-3-103,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21978********,汉族,高中毕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号院,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左某某伙同妻子张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街边广告购得山东旭伦新能源有限公司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32488.89元;寿光市鼎琦商贸有限公司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33244.44元;邢台正悦商贸有限公司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30222.22元。同年5月底,二人又从洛阳振江石化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处购得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30222.22元;以资金回流方式,从伊川聚川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处获得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15982.90元。上述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42160.67元。

被告人左某某伙同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4月至5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陆续向河南省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销项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税额合计82399.14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及无违法犯罪证明、专票认证联明细、专票存根联明细、税务事项通知书、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祝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伙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双辉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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