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1****,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村**路**号**栋**楼,法定代表人:崔某。
诉讼代表人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65********,汉族,务工,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栋**室。
被告人崔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111977********,汉族,本科文化,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路**号**花园**号楼**座**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崔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11月15日分别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日、12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11月3日、2020年1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崔某作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袁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先后接受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德安**贸易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 价税合计人民币431766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27353 .0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以上非法获利被用于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崔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崔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娴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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