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之间,被告人崔某某在未获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为10位孕妇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97-11号房屋内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共获利3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9日,崔某某为霍某某石店镇的孕妇田某甲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男孩,收取鉴定费300元。
2.2018年1月3日,崔某某为霍某某冯瓴乡孕妇刘某甲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男孩,收取鉴定费400元。
3.2018年3月14日,崔某某为霍某某龙潭镇孕妇夏某某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女孩,收取鉴定费300元。
4.2018年3月18日,崔某某为霍某某岔路镇孕妇葛某某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女孩,收取鉴定费300元。
5.2018年3月24日,崔某某为霍某某白莲乡孕妇唐某某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男孩,收取鉴定费300元。
6.2018年3月28日,崔某某为寿县双桥镇孕妇赵某某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女孩,收取鉴定费300元。
7.2018年4月3日,崔某某为霍某某经济开发区孕妇田某乙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女孩,收取鉴定费200元。
8.2018年5月12日,崔某某为金寨县张冲乡孕妇汪某某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男孩,收取鉴定费400元。
9.2018年6月7日,崔某某为霍某某周集镇孕妇刘某乙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女孩,收取鉴定费400元。
10.2018年9月28日,崔某某为霍邱陈城西湖乡孕妇郝某某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女孩,收取鉴定费500元。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崔某某经传唤到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南站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B超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田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雁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1599521****)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B超机1台,耦合剂1瓶;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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