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3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安国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乡**路**号,现住该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怀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拓鲜鲜、被害人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市怀某某以做中药药材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共计人民币990500元,后被其挥霍。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在被害人王某甲、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4.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5.书证: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借款借条复印件;6.电子数据:被告人崔某某的手机数据恢复信息;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查询材料、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飞
检察官助理:赵莹雪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