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47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27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时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号为豫A*****的小型轿车,沿民权县北关镇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胡某某家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将在路边剥玉米的被害人郭某某撞伤后逃逸。被害人郭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部严重闭合性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后经检测,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2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民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住院病历及照片、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燕
王国红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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