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庄村**庄**组**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到驿城区**镇**村**组,因家庭纠纷持刀对其被害人刘某某(岳父)、被害人秦某某(岳母)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某头部多处伤口,左枕顶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秦某某面部挫伤及双下肢皮肤擦挫伤,双侧肋骨6处以上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该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