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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姓名

崔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82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码

2302251982********

职业

住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室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甘南县**镇**村*屯

被告人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年1月13日

拘 留( √ )

日期

2020年1月10日

办理案件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20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吉J****2号小型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管理站门前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4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量刑建议

拘役

两个月

罚金

人民币两千元

备注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 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恩珠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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