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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6********,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中共党员(95年7月1日入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住**镇**大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豫R9****雅阁牌小轿车沿S231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石桥镇卫生院附近,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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