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1051974********,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庄**段**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学院北门路口处时,违反信号灯规定行驶,与由东向西北斜穿行驶至此的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卢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被害人卢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2020年1月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交通工具作用能够造成卢某某受伤,卢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引发脑疝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卢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丧葬费38000元。2020年6月11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判决,判决生效后,崔某某已按照判决书要求赔偿被害人卢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烨
检察官助理:张猛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电话1895416****;
2.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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