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街**街**排**号,现住铜川市王益区**园**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镇**委**队**号,现住铜川市王益区**楼。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从**省**市乘坐出租车来到**市**区寻找作案目标,至**小区西单元,通过敲门确认屋内无人后,崔**通过技术开锁打开三楼贾**家房门并在外望风,王某某进入房间实施盗窃。共盗得两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三块银元、九块玉石、两盒中华香烟。后二人将金戒指、金项链变卖获利6100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及购买毒品。
公安机关在抓获崔某某后,在其家中将被盗的九块玉石予以扣押,经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石价值人民币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玉石九块、作案工具若干;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涉案小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作案工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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