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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7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户籍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号**门,现住河南省新安县**区**楼**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崔某某以本人亲属身份及介绍被告人卢某某等人开立多家公司及对公账户,并由崔某某将对应的营业执照、银行U盾、公司印章等成套资料出售牟利,其中崔某某获利约17000元,卢某某获利约7500元。2020年3月下旬,被害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被人以外汇投资软件充值为由诈骗779812元,其中611812元直接转入被告人卢某某注册成立的三门峡市陕州区鑫东**店对公账户。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经传唤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经传唤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微信转账记录、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的供述,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波、卢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彦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9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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