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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巷**号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楼**单元**号)。2006年9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5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乔某某通过网络游戏交流群相互加为微信好友,崔某某谎称自己叫曾某某,是北京人,并将他人照片发给乔某某,取得乔某某好感,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崔某某虚构公司财务紧张、哥哥和妈妈意外去世、在纽约开餐馆需要资金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多次诈骗乔某某共计人民币78,315.74元。赃款被其用于归还他人欠款及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收条、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思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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