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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马某某等人盗窃、盗伐林木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240号

被告人岳某(曾用名毛气),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组**号。被告人岳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9日被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岳某因涉嫌盗窃罪、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11月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6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儒紧(曾用名马须),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0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儒紧因涉嫌盗窃罪、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成(曾用名淮北),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岳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15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6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岳成因涉嫌盗窃罪、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涉嫌盗窃罪、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2016年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5年12月29日、2016年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事实)

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经预谋后于2015年7月份至2015年8月份期间,先后在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曹村镇、永安镇等地,采取剪断门锁等手段作案二十起,窃得他人小麦、烟酒等物品。

1.2015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村,被告人马儒紧用压力钳剪断被害人郭某甲家门锁,四人盗走1袋大豆、2袋尿素和千余斤小麦等物品。

2.2015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村,被告人岳成用压力钳剪断被害人刘某甲家门锁,四人盗走1100斤小麦。

3.2015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开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村,被告人马儒紧用压力钳剪断被害人张某甲家门锁,三人盗走40袋小麦,约4000余斤。

4.2015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村,被告人岳成用夹力钳剪断被害人张某乙家门锁,盗走32袋小麦。

5.2015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村,被告人马某某用夹力钳剪断被害人赵某甲家门锁,盗走一台42寸“TCL牌”液晶电视、一幅“家和万事兴”十字绣等物品。经物价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955元。

6.2015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村,被告人岳成用夹力钳剪断被害人顾某某家门锁,盗走6000余斤小麦。

7.2015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村,用夹力钳剪断被害人王某甲家门锁,盗走7000余斤小麦。

8.2015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村,被告人马儒紧用压力钳剪断被害人刘某乙家门锁,盗走26袋小麦。

9.2015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永安镇**村,被告人马儒紧用压力钳剪断被害人孙建敏家门锁,盗走20余袋小麦。

10.2015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永安镇**村,破坏窗户进入被害人朱某某,盗走26袋小麦。

11.2015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

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楼村**庄,盗走被害人姜某某家30余袋小麦,约3000余斤。

12.2015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楼庄,从窗户进入被害人郭某乙家,盗走20余袋小麦。

13.2015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开车到宿州市桥区**乡**村,盗走被害人郭良米家约4000斤小麦。

14.2015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乡**村,盗走被害人刘某丙家4只鸡。

15.2015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乡**村,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店内,盗走小苏烟2条、红黄山烟3条、利群烟2条、黄皖烟2条、黄鹤楼烟2条、红塔山烟15盒、黑黄山烟2条、红雄狮烟2条、赖茅酒3箱、古井原浆3箱。

16.2015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用压力钳剪断被害人崔某某家的窗户栏杆,入室盗走20余袋小麦。

17.2015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乡**村**庄,盗走被害人张某丙家约1300斤小麦、阳光之路652牌猪饲料18袋、彩虹4118牌浓缩饲料2袋、东方希望牌浓缩饲料4袋。经物价鉴定:被盗猪饲料价值人民币3140元。

18.2015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濉溪县**镇**村**庄,盗走被害人王某丙一条白色萨摩狗及24只鸡;盗走被害人余书兰一条土狗。

19.2015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村,盗走被害人梁某某家10袋小麦、一箱种子柔和酒、两箱宣酒及古井贡酒数瓶。

20.2015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开车到宿州市桥区**乡**村,盗走被害人史某某家10余袋小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甲、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顾某某、王某甲、刘某乙等20人的陈述;

3.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

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勘验

笔录。

二、盗伐林木(事实)

2015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开车到宿州市桥区**乡**楼村**庄北湖,盗伐被害人赵某丙一棵杨树、赵某乙4棵杨树、李某某2棵杨树。经宿州市埇桥区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盗伐的7株杨树活立木蓄积为3.976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赵某丙、赵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的供述和辩解;

3.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树木的价格

鉴定意见;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

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于2015年8月17日6时许,

被宿州市支河派出所巡防人员抓获。被告人岳成于2015年8月17日9时许,被宿州市支河派出所巡防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岳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盗伐林木罪追究岳某、马某某、马儒紧的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岳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6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岳某、马某某、马儒紧、岳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叁册及补查卷贰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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