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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郎某某********被告人岳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上午,岳某甲因与其弟弟岳某乙在位于郎某某**镇**村“前头山”林地存在纠纷,经村委会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当天下午,被告人岳某甲为泄愤,将位于郎某某**镇**村“东头山”区域岳某乙的林地上87株树木砍掉,其中樟树68株,无患子2株,朴树5株,广玉兰7株,桂花5株。经鉴定被毁树木价值12563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岳某甲主动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某甲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物证照片、**镇村委会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余某某证言;

3.被害人岳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郎某某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郎某某价格监测认证中心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为泄愤报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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