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某村,捕前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某小区。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捕前住鹤壁市某某街。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某某村,捕前住本村。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邱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5月2日12时20分许,在永清县**小区内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328元;2019年6月9日12时30分许,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小区内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479元;2019年7月8日7时40分许,在永清县**加油站附近盗窃电动三轮车,价值3278元。
2019年7月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邱某某在永清县**市场内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195元。
2019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下**镇**村、**区分别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800元(其中电动自行车1100元,电动三轮车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单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书证: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5.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邱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岳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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